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国际湿地城市武汉再造“家门口的湿地”******
中新社武汉2月2日电 (张芹 赵银婓)2月2日是世界湿地日。记者从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获悉,建设好“家门口的湿地”是武汉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包括通过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建设一批具有湿地景观特色和生态功能的城市湿地公园和湖泊公园。
作为全球唯一人口超千万的国际湿地城市,武汉今年将结合水体修复治理、城市更新年行动、园林绿化提升三年行动等,再建10处小微湿地。
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上涉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其中退渔还湿成效显著,截至2022年12月底,还湿面积达3900亩。据武汉市湿地保护中心高级工程师李鹏介绍,现如今,这里分布有28种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单日观测到野生候鸟的最高纪录近3万只。
图为青头潜鸭在武汉湿地嬉戏。魏斌 摄据介绍,武汉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不仅考虑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鸟类栖息地保护等,也十分注重生态宜居,智慧化地处理湿地与人、城市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去年11月在武汉举办的《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上,中国以及武汉关于小微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备受各方关注。
小微湿地面积虽小,但数量众多,蕴含着巨大潜能。在武汉,以解放公园、西北湖成为代表的城市中心小微湿地,成为保护与利用典范,丰富的湿地资源让民众在“家门口”就能尽享诗意生活。
记者近日在紧邻武汉府河湿地的柏泉空港湿地花田水生植物产业基地内看到,这里的小微湿地示范区已经建成。据武汉林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张武介绍,示范区总建设面积1500亩,通过对原有鱼塘改造,模拟自然构建“水—林—鱼”共生的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体系,集水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保育、水生植物产业及示范、科普展示及葡萄采摘农事体验等功能于一体,计划在今年“五一”前后开放。(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